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机密文件 | 编号:SF-2025-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最高法刑终字第001号
原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令然,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145141919810,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第三中学,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指定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令然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一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令然及其辩护人王旭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杜令然自2015年起,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了一系列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一、故意杀人罪
杜令然于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在多地故意杀害5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二、强奸罪
杜令然于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强奸妇女8人,其中强奸幼女2人,致人重伤、死亡3人。
三、抢劫罪
杜令然于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抢劫15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致人重伤、死亡20人。
四、其他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杜令然目无国法,故意实施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张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杜令然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杜令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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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宋兆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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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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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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